索引号: | 14252911/2021-00008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1-03-22 |
文号: | 连事管规〔2021〕1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公共机构节能专项引导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各县区政府办公室、市各功能板块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市有关单位办公室(行政处):
现将《连云港市公共机构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年3月22日
连云港市公共机构节能专项引导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任务,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使用绩效,根据《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以及省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公共机构节能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引导我市公共机构开展能源资源节约工作,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的资金。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公共机构。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2.根据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需要,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3.负责组织具体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分配;
4.负责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政策研究制定,协助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2.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3.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专项资金项目公共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项目申报、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2.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
3.配合机关事务管理、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提供相关工程和财务的报表资料;
4.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四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专项资金奖补政策,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原则上每年一季度组织申报1次。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集中申报受理方式。具体程序为:
(一)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公共机构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报。
(二)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后,推荐上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审核。
第六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需要对相关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前应当根据专项资金补助政策明确核查内容和要求及所需材料,提前告知申报单位,原则上一次性核查到位。
第七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专家)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核查、评审。聘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等管理费用支出,按规定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考评,提出引导资金分配方案,根据申报项目审定结果,按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下达资金。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支持项目范围与标准
(一)支持节能示范(先进)单位创建
1.支持国家级节能示范(先进)单位创建。对申报国家级节能示范(先进)创建的单位,根据创建结果,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江苏省节能示范(先进)单位创建。对申报江苏省节能示范(先进)创建的单位,根据创建结果,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节约型机关创建。对在节约型机关创建中创新做法、成效突出的单位,依据年度检查或考核评比结果,可对一定数量的优秀单位给予适当金额的一次性奖励。
4.支持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对在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中创新做法、成效突出的公共机构内部食堂,依据年度检查或考核评比结果,可对一定数量的优秀单位给予适当金额的一次性奖励。
5.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创新做法、成效突出的公共机构,依据年度检查或考核评比结果,可对一定数量的优秀单位给予适当金额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项目
1.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总体投入大于20万元,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补 (最多不高于10万)。
2.支持市区综合节能改造项目。对于市区公共机构投资额大于10万元的综合性节能改造,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补(最多不高于10万)。
3.支持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公共机构推进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空气能等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应用,投资额大于20万元的项目,按照投资额10%给予奖补(最多不高于10万)。
4.支持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公共机构建立能耗监测系统,实施能源资源计量器具更新、改造,投资额大于5万元的项目,按照投资额10%给予奖补(最多不高于5万)。
5.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的节能改造、集中能源审计等项目投入。
(三)支持规划标准建设
主要支持公共机构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制订、绿色公共建筑技术导则研究、能耗定额标准研究等专题项目专家咨询、评审、监督管理等方面,每项成果奖补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条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省、市工作要求编制全年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实行专项核算,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项目计划内容组织实施。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常性开支和发放个人工资、奖金、福利等非专项资金用途的支出。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引导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认真做出经费决算逐级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专户资金。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当年安排,当年使用。11月底前未分配的专项结余资金原则上由财政收回;确需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实施结束后的结余,财政予以收回;对需年度结束后考核拨付的,考核兑现结束后的结余,财政予以收回。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下达、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要按照《会计法》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接受财政、机关事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如实提供会计资料。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归档管理项目申报、执行和验收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九条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项目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按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已下拨财政资金,限期追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严重的,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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