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911/2019-00033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
发布机构: |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19-07-19 |
文号: | 连事管〔2019〕36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对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3114号建议的答复 | ||
内容概览: | 孙相西代表:您提出的《关于适当调整全市公安机关一线执勤车辆指标的建议》(第3114号)收悉,经请示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结合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的协办意见,我局认真研究后,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央、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 ||
时效: |
孙相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调整全市公安机关一线执勤车辆指标的建议》(第3114号)收悉,经请示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结合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的协办意见,我局认真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央、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2015年底,我市完成党政机关公车改革时,执法执勤用车已按最高比例保留。
《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苏办发〔2018〕55号)规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总额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设区市确需增加公车编制总额的,应当报省公车主管部门批准。省公车主管部门明确2-3年内不增加车辆编制。经了解,省内12个兄弟市的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均未突破编制总额购置审批。
根据今年5月17日中央公车改革办在无锡召开的现场会精神,公安部门要建立执法执勤用车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使用车辆,提高使用效率。未建立信息平台统筹调度的,下一步将核减车辆编制或扣发公务交通补贴。
经与市财政局、公安局等部门研究,我局将在会同市财政局积极向省争取增加车辆编制的同时,加大对执法用车配置情况督查,落实执法执勤用车严格配备在一线岗位的要求;建议公安部门适当增加摩托车、电动车,用于执法巡查,缓解基层一线执法用车压力。
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7月2日
联系人:苏骁
联系电话:85816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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