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机关各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属各功能板块党 政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连云港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连委办发〔2019〕139号),加强和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
中修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连云港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 中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2024年4月9日发 |
连云港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大中修管理,确保大中修项目规范有序安全实施,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业务用房维修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工作指南》、《连云港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连云港市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大中修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大中修,包括大修和中修。
大修是指需牵动或者拆换部分主体结构或者设备,但不需全部拆除的修缮工程,如大范围的结构补强加固、改造、装饰装修的修复、更新或各种设施的重新调整、设置、改装、改造或更新;中修是指需牵动或者拆换少量主体构件,进行局部维修,并保持原房屋规模和结构的修缮工程。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加强办公用房维修检查工作,为大中修提供参考资料数据。
第五条办公用房大中修贯彻“勤俭办一切事业”原则和过“紧日子”要求,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主,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控制提升改造,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严禁超标准装修。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程序
第六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大中修项目集中管理单位,负 责审核拟申报项目,对大中修项目实行集中管理、动态调整。
第七条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是大中修项目的申报主体(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根据办公用房大中修需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计划申报表》(见附件)及相关资料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八条办公用房(楼、院)由两个(含)以上单位共用的,
明确由牵头单位履行办公用房大中修申报单位职责。
第九条办公用房距上次大修或装修10年以内原则上不得申请大中修。确需申报大中修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相关部门认定,房屋存在结构、消防安全隐患的;
(二)室内装修破损情况严重,水、电、空调、电梯等系统严重老化,影响办公用房正常使用的;
(三)结合办公用房配置工作,进行必要功能改造的。
第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经费,不得组织实施。
(一)申报单位于每年6月份,将下一年度大中修项目申报、维修总体需求及经费估算等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于每年7月份,根据申报单位维修申请,结合办公用房建筑年代、历史维修记录、老化损坏程度和申报单位实际需求等提出初审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单位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综合研判,统筹编制办公用房年度大中修计划。
(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于每年8月份,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申报的大中修项目进行现场查勘,提出办理意见。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也可根据项目实际,组织有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对项目进行评审。
(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查勘、评估、评审等情况,于每年9月初对申报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估算需求审核后,会
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统筹安排,按项目轻重缓急,编制办公用房大中修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
(五)市财政局对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将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维修经费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办公用房大中修年度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由年度计划制定部门按原决策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在项目集中申报期截止时间前未申报的,下一年度原则上将不予安排必要性审查和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办公用房整体 或综合性维修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核报省政府审批。市级其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依据下达的办公用房大中修年度计划,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等招标采购,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接受项目审批部门与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实行集中建设管理。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执行政府采购法等
规定。
第十五条实行集中建设管理的大中修项目,由市住建部门按照《连云港市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管理。非实行集中建设管理的大中修项目,按经费来源渠道,由申报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大中修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内容、规模和标准及时组织实施。如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大中修项目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实施单位必须作出书面承诺;当条件不具备、执行规范确有困难的,要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经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管理中心核准或专家论证同意,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及时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编报项目总结报告,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并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告内容需包含项目管理、施工组织、资金使用等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大中修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在30个日历天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由项目使用单位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同时做好工程交付使用、
资料归档等后续工作。
第二十条大中修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会同项目使用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涉及房屋、设施价值变更的,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账目调整。
第二十一条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详细、准确记录,连同设计、招标、施工、监理及验收等文件一并 归档,制作纸质和电子档案,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应严格按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批复的概算进行造价控制。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前报告,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调剂的,按照有 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根据批准实施的年度办公用房大中修计划,安排预算经费。
第二十四条大中修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依照施工(采购)合
同,根据工程进度或已完工程量等支付工程款项。
第二十五条大中修项目竣工验收前,工程款支付不低于合同价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可付至结算审计价的97%,剩余3%部分留作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市级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并交纳租金的,其 大中修责任方应在租赁合同内进行约定。
第二十七条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 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市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