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日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下发《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
2019年依据《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连委办发〔2019〕67号)规定和市领导要求,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审批权限由市财政局调整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更好地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不含货币资产),实现职能无缝对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在《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操作规程》(连财资[2013]15号)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修改意见,联合市财政局出台并下发了该《办法》。
《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从总则、审批权限及程序、合同及租金、出租出借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的出租出借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该《办法》的实施有效地简化和规范了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程序,提高了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工作透明度,对明确工作职责,减少多头管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有着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