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4252911/2025-00084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11-13 |
| 文号: | 连事管〔2025〕32号 | 主题词: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定额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 ||
| 内容概览: | |||
| 时效: | 有效 | ||
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总量管理,推进全市公共机构持续提升能源资源管理水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了《连云港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定额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5年11月13日
连云港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定额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定额管理工作,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资源消耗监督管理,发挥公共机构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公共机构能耗定额及计算方法》(DB32/T 4001-2025)、《江苏省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生活和农业用水定额(2025年修订)》等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能源资源消耗定额(以下简称能耗定额)是指根据本市公共机构用能特点和消耗水平,依法核定用能建筑或设备的单位耗能量,包括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综合能耗、人均水耗。本细则明确了机关办公建筑、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三类机构能耗定额的约束值、基准值、引导值。
(一)约束值是指公共机构正常运行所允许消耗的能耗指标上限;
(二)基准值是指公共机构正常运行,且采取一定的节能管理措施后的能耗水平;
(三)引导值是指公共机构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能效提升的目标值。
第四条 能耗定额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统筹兼顾、科学定额;
(二)坚持技术节能与管理节能相结合,积极推进能源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能技术进步;
(三)坚持责任落实与激励引导相结合,明确公共机构责任,能耗定额管理不影响公共机构的工作正常运转和职工合理需要。
第二章 能耗定额的编制与修正
第五条 编制能耗定额的依据主要有建筑能耗、建筑面积以及用能人数。统计时间期限为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公共机构建筑能耗的统计范围为:
(一)独立办公的公共机构在统计期内,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包括一次能源(原煤、天然气等)和二次能源(电力、蒸汽、液化石油气等),不包括光伏发电。公共机构中的宾馆、出租房及其他经营场所能耗可单独计量时,可不计入建筑能耗计算统计范围,若不能单独计量,则全部计入建筑能耗计算统计范围。
(二)公共机构集中办公区在统计期内,所有建筑、室外照明与环境养护等基础服务所消费的电力、燃气、油料和外供冷热源等能源总和,不包含数据中心、食堂的能耗和车辆能耗,不包括光伏发电。公共机构集中办公区是指在具有独立门牌号的单体建筑或多栋建筑群中,具有2个及以上公共机构合署办公的办公区域。
第七条 公共机构建筑面积的统计范围为:
(一)公共机构建筑面积为本单位办公使用的所有建筑面积,职工住宅、商用部分除外。
(二)在计算建筑能耗时,计入的建筑面积应与能源资源使用量的统计范围相一致,没有计入能源资源统计范畴的区域,该区域的建筑面积也需相应地从建筑面积的统计范围中去除。
第八条 公共机构用水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期内公共机构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参观、比赛、行政及生活中实际消耗的自来水及管网漏损量,不包括雨水回收利用的水量。
第九条 公共机构用能人数的统计范围为:
(一)机关办公建筑用能人数包括统计期内在编在岗人员、长期聘用及借调人员、工勤人员及其服务对象或外来参会人员的日平均人数。其中:服务对象或外来参会人员日平均用能人数按“全年服务对象人数(外来参会人员数量)/365”折算。
(二)教育机构用能人数包括统计期内在岗在编人员、长期聘用借调人员、工勤(物业管理)人员以及在校全日制学生、技能培训类学生等日平均人数。其中:固定人员日均用能人数按“固定人员人数*(365-寒暑假天数)/365”折算;继续教育类学生、技能培训类学生日均用能人数,按“注册人数*实际在校天数/365”折算。
(三)医疗机构用能人数包括统计期内在岗在编人员、长期聘用借调人员、工勤(物业管理)人员以及住院、门诊病人的日平均人数。其中:住院病人日平均人数,按医院床位数及全年床位开出率计算;门诊病人日平均人数,按全年门诊总人数/365计算。
第十条 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的计算方法为:
(一)公共机构建筑能耗等于统计期内公共机构在综合能耗统计范围内实际消耗的各类能源实物量(扣除交通工具用能)与该类能源折算标准煤系数(见附件1)的乘积之和,单位为千克标准煤(kgce)。
(二)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等于统计期内公共机构建筑能耗除以公共机构的建筑面积,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平方米(kgce/m2)。
(三)公共机构建筑人均综合能耗等于统计期内公共机构建筑能耗除以公共机构用能人数,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人(kgce/p)。
(四)公共机构建筑人均水耗等于公共机构统计期内用水量除以公共机构用能人数,单位为立方米每人(m3/p)。
第十一条 机关办公建筑、教育机构、医疗机构能耗定额应分别符合机关办公建筑能耗定额(见附件2-1)、教育机构能耗定额(见附件2-2)、医疗机构能耗定额(见附件2-3)要求。
第十二条 当公共机构符合能耗定额指标修正条件时,可根据修正公式修正能耗定额指标(见附件3),以修正后的指标作为本单位能耗定额指标的最终值。
第三章 能耗定额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评价制度,定期对能源资源消耗量进行评价,将评价指标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并明确其用能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明确节能负责人和能源资源管理人员职责,并定期开展岗位人员节能管理能力和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公共机构明确能耗定额。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的指导、管理与监督。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的指导、管理与监督。教育、卫生等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的指导、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推动公共机构根据自身能耗水平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
(一)实际能耗大于定额约束值的,给予整改期督促其达到约束值目标。
(二)对于实际能耗小于定额约束值但大于基准值的,参照基准值设定逐年能效提升目标。
(三)对于实际能耗小于定额基准值但大于引导值的,鼓励其达到引导值。
(四)对于实际能耗小于定额引导值的,可结合实际情况设定节能目标。
第十七条 能耗指标实际值超过能耗定额约束值的公共机构,应进行能源审计,开展节能诊断,准确掌握用能情况,分析节能潜能,制定节能改造方案,深入开展节能改造。公共机构使用能源资源超过能耗定额未进行能源审计且不能充分说明理由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提示函并适时跟踪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有计划地落实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保证计量装置实现实时能耗数据采集与上传。公共机构应安装分类、分项和分户能耗计量装置实施能耗的精细化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为能源管控提供数据支持。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认真执行国家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科学、有效地组织能耗统计工作,确保能耗统计准确性与及时性,做好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分析并归档。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季度统计本区域内公共机构的水、气消费数据,按程序报送地方数据局,并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公共机构电消费情况由国家电网按年度统一汇总报送江苏省数据局。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在进行节能改造或设备更新时,应当选择高效节能的设备,淘汰高耗能、高耗水落后的设备或产品。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良好的用能习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实行动态管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将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变化,适时修订本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各种能源折算标准煤参考系数.docx
2.
机关办公建筑能耗定额、教育机构能耗定额、医疗机构能耗定额.docx
相关链接:关于《连云港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 定额管理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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