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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911/2025-00085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12-08
文号: 连事管规〔2025〕4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管理规范》的通知
内容概览:
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管理规范》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12-08 10:35:51

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江苏省省级机关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工作细则(试行)》《连云港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连云港市市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管理规范》及相关表格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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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8日





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8日印发




连云港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处置管理,有效盘活公务用车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党风廉政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工作细则(试行)》《连云港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群团组织等)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公务用车处置,是指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满足处置条件并报经批准后,进行产权变更或核销的处置管理行为。

第四条  公务用车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与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使用管理和配备更新相结合,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确保规范有序。

第五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的审批及监督管理,结合实际统一组织实施车辆处置,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含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审核、上报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公务用车处置事项,建立内部处置工作流程,审核确认处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监督检查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公务用车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公务用车权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处置报批、资产账务处理等事宜,配合办理车辆交接、过户等手续。

第二章 处置条件和管理要求

  第六条 公务用车处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且经技术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

(二)单位撤销或缩编需要处置的;

(三)因交通事故、火灾、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车辆严重损毁,或经技术鉴定存在安全隐患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确需提前处置的;

(四)其他符合处置条件的。

第七条  公务用车未履行审批手续不得自行处置,实行统一处置的移交车辆应与批准处置车辆一致。

第八条 公务用车按规定更新后,拟处置旧车应在新购车辆上牌后立即停驶封存,并按本规范相关规定处置。不涉及车辆更新的,处置车辆应当在批准处置之日起停驶封存。

第九条 待处置车辆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产权清晰、证照资料及随车工具齐全;

(二)除报废、报损车辆外,年审有效期、保险有效期须在封存停驶之日起剩余3个月以上,且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记录;

(三)车辆车架号、发动机号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一致。若车架号、发动机号无法识别,车牌号丢失或与登记信息不一致,应由公务用车权属单位按规定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恢复或出具相关证明。

第三章 处置方式和流程

第十条  公务用车处置应符合《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调拨)、有偿转让、报废、置换、报损及上交本级政府公物仓等,可调剂车辆应优先调剂使用(含无偿转让、上交本级政府公物仓)。公务用车权属单位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逐级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公务用车处置申请。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优先调剂使用:

(一)使用率较低(年度使用少于50次或行驶里程少于1000公里)、闲置超过1年或腾退的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车辆;

(二)因机构改革发生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导致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车辆;

(三)其他可用于调剂使用的车辆。

第十二条  调剂使用的车辆,调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应根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复的文件办理车辆交接和过户手续,并在车辆过户登记10个工作日内,落实“标识化、信息化、平台化”管理要求。车辆过户手续办结后,车辆运行维护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市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履行本级政府公务用车专属公物仓职能,负责临时封存管理闲置车辆(填写《公务用车处置车辆交接表》)以备调剂使用,并通过“连云港市公务用车综合管理平台”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发布可调剂使用车辆的相关信息,临时封存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有接收单位的,由权属单位和接收单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无接收单位的,通过有偿转让、报废等方式处置。

第十四条 有偿转让或报废车辆由公务用车权属单位出具《公务用车集中处置委托书》,委托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以公开拍卖方式集中统一处置,鼓励通过网络拍卖等方式处置,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车辆拍卖公告、竞拍、过户、拍卖款汇缴等工作。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处置应严格履行以下流程:

(一)车辆评估(不含调剂使用)。拟处置车辆由公务用车权属单位通过询价等方式,委托具备资质的机动车评估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出具的机动车评估鉴定报告应当明确车辆有偿转让价值或报废残值,评估费用由公务用车权属单位承担;评估完成后,方可进入处置申报环节。

(二)处置申报。公务用车权属单位填报《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车辆/船)处置审批表》,经行政主管部门(如有)审核同意后,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处置申请及相关材料。调剂使用的车辆填报《市级行政事业性公务用车调拨审批表》。

(三)申报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处置申请,应提供资产处置申请函、处置审批表、资产权属材料(加盖公章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资产价值材料(购置发票、记账凭证、调拨单据或资产云系统固定资产登记卡片)、机动车评估鉴定报告、单位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及有关情况说明、公示材料等。车辆置换应当提供签定的置换协议,明确旧车抵扣金额。车辆报损还需提供损失情况说明、责任认定情况,包括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及机动车保险理赔相关证明等。

(四)处置审批。公务用车处置实行分级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终审,终审无误的在审批表上盖章并书面批复,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充完善后再予以办理。

(五)移交准备。处置车辆移交前应清除公务用车标识,拆除卫星定位设备及制式车辆警灯,注销加油卡、ETC等,并填写《公务用车处置车辆交接表》,在“其他资料”栏内注明拟处置车辆存在的故障、安全隐患等瑕疵。调剂车辆可不清除标识、不拆除定位设备,相关情况在《公务用车处置车辆交接表》上注明。

(六)车辆交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询价等方式择优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由车辆权属单位按《公务用车处置车辆交接表》的内容随车移交相关证件、证明和随车物品,将有偿转让或报废车辆与服务机构交接,并停放至指定地点。调剂车辆参照本规范第十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七)集中处置。有偿转让和报废车辆移交后,由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开拍卖方式组织集中统一处置,并按合同约定将《拍卖成交报告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拍卖款汇缴相关凭证等材料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权属单位备案存档。

(八)账务处理。公务用车权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财务账目的划转、核销、登记等手续。

(九)数据更新。公务用车处置完成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江苏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云平台”和“连云港市公务用车综合管理平台”上进行数据更新。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按“一车一档”等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处置车辆台账,由专人按年度归档,归档档案包含处置申请和审批、车辆交接表、拍卖成交报告、报废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置换协议等关键材料。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权属单位应当将公务用车处置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接受社会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的管理和监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对公务用车处置工作进行全程组织和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处置过程中,相关单位或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三)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公务用车资产损失的;

(四)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公务用车处置收入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的公务用车处置行为。

第十九条  第三方鉴定评估、维修、报废回收、竞拍交易机构及委托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用车处置过程中存在资质问题、擅自拆换零部件、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拆解变卖报废车辆部件等行为的,按规定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涉密车辆处置应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处置管理的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按照本规范执行。


附件1: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车辆船)处置审批表.docx

附件2:市级行政事业性公务用车调拨审批表.docx

附件3:公务用车集中统一处置委托书.docx

附件4:公务用车处置车辆交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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