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4252911/2025-00072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7-25 |
| 文号: | 连事管规〔2025〕2号 | 主题词: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内容概览: | |||
| 时效: | 有效 | ||
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各县区政府办公室、市各功能板块管委会办公室(党政办):
根据《连云港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5日
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政府建设,深化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省级事业单位用车管理办法》《连云港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的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是指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后,经核准保留的实物保障用车、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同城异地用车及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的工作用车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编制管控、经济实用、节能环保、规范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各功能板块管委会办公室(党政办)是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按规定做好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处置等重大事项,牵头制定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不断提升信息化水平,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统一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经费、资产登记管理等工作,协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做好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全生命周期管理。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并根据规定审核事业单位用车配备更新及处置等事宜;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下同)。
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具体实施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承担本单位车辆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做好配备更新、注册登记、日常使用、处置、安全及定点维修、加油、保险等环节工作,按规定落实平台化、信息化、标识化等管理要求。
行政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公务用车管理职能部门和人员,落实管理责任,不断规范和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原则上严格控制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经核准的保留数范围,按照“总额控制、动态调整”原则,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不得未经批准以任何形式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
第七条 事业单位因机构新设或合并变更、工作职责调整、人员编制增加等原因确需增加车辆编制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报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因机构合并、分立、撤销或变更、工作职责调整或者人员编制减少等原因减少公务用车编制的,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调减,调减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筹调剂,并抄送本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使用。
第八条因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行业领域重要改革等特殊情况,确需核增事业单位编制、且行政主管部门难以内部调剂解决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测算后,报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在本级事业单位用车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统筹全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总额管理,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主要依据下列因素核定: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二)事业单位职能特点及工作量等实际工作需要;
(三)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工作区域、交通、地理等客观条件;
(四)其他影响编制核定的因素。
第三章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十条市属事业单位副厅职及以上主要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保留实物保障用车,其本人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保障范围内的公务交通费用。事业单位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可以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传播、科学考察、技术勘测、检疫检验、指挥监测、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业务用车。与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同城异地办公的事业单位,可以配备1辆同城异地用车。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应当在编制内,遵循“处置一辆、更新一辆”的原则,根据配备标准、工作需要和购置经费情况提出处置和配备更新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本级财政部门核准购置经费后,报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从严要求,未经公务用车主管和财政等部门联审同意的,不得更新。
第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安排及时组织报送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和购置和运行经费预算。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公车购置经费预算安排,适时会商确定下年度公务用车更新配备数量、经费等事宜,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机关或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依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运行费用,列入单位预算。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应急和实物保障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二)业务用车、同城异地用车原则上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货车)。确有需要的,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货车)。
(三)因地理环境需要、工作性质特殊配置其他业务用车的,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货车)、商务车、中型客车(货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货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勤俭节约原则,结合财力合理确定,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五)事业单位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需要配备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可以配备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除抢险、救灾、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侦查、办案、维稳和其他必须使用的情形外,日常公务活动不得乘用越野车。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应按规定配备国产汽车,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全部配备新能源汽车。确因新能源汽车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报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可配备燃油车。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含其他5座小型客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配备轿车以外的其他车型的,价格不超过规定的同类型燃油汽车的配备标准。
上述车辆配备价格是指不含税费的车辆购置价格,或者享受新能源补贴的车辆扣除补贴后的价格。配备标准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政策要求等因素适时调整。
事业单位配备更新越野车、商务车、SUV(5座)或因特殊工作需要超出上述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应当从严从紧,充分论证必要性,经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后,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核、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十五条市级机关各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得为下级政府相关事业单位配备车辆,不得要求下级政府相关事业单位购置车辆。确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要求购置的,应提供省级及以上机关或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依据,报市财政局审核、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接受上级政府配发或社会捐赠的车辆,应当报经财政部门、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车辆编制内接受,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车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未经批准超编制、超标准配备的车辆,应当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缴并调剂使用,不能调剂的应当公开处置。涉及违规违纪问题的,依法依规报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四章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公务出行应当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将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要求贯彻落实到公务用车管理全流程、各环节,集约使用、规范处置公务用车,节约高效保障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需要。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车辆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以任何理由固定给单位内设机构或个人使用。
第十九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组织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长期占用、借用、换用事业单位车辆。
第二十条除涉及保密要求外,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应登记在本单位名下,不得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个人名下。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应当纳入“连云港市公务用车综合管理平台”实施平台化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完善平台车辆注册登记、年检保险、标识喷涂、备案管理等基础信息,通过平台进行用车申请、审批、派遣、维修、保养等使用管理,及时核对和录入加油、维修、ETC等运行费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应当按要求安装具备卫星定位功能的车载终端。用于医疗救护、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非乘用)可暂不安装,按照行业要求加装车载终端的车辆可按行业规定落实。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按要求统一喷涂标识,用于医疗救护、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非乘用)可暂不喷涂,已喷涂行业专用标识的车辆可继续沿用。
第二十四条暂不喷涂标识、不安装定位终端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应当实行备案管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用于执行生产类等特殊工作或承担特殊工具性任务。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设置“一车一档”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强化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一)严格实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存档制度。
(二)实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严格落实一车一卡(加油卡、充电卡),提高车辆单车使用率,避免车辆资源闲置浪费。
(三)实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回单位停放或定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封存停放。
(四)减少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加强司勤人员法治教育、安全行车和文明行车教育,带头维护事业单位形象。
第二十六条除特定用途外,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率较低或闲置超过1年的,车辆及编制应当由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收回调剂使用。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车辆使用超过10年或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的可以处置更新,满足处置条件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特殊原因导致未达到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确需提前处置与更新的,应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鉴定报告或技术检测报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因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严重损毁无法修复、闲置超过1年或机构改革等需处置(包括报废、出售、调拨、捐赠等)的,应当经集体决策后,按规定履行审批。车辆处置前,需去除标识、拆除车载定位终端,并做好登记。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执行,严格处置审批,规范处置流程,处置取得收益(包括出售、报废残值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等制度规定执行,处置结果按要求报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从严审批租用车辆,事业单位按编制配备车辆后,原则上不得长期租赁社会车辆。确因工作需要租用车辆时,应按照《连云港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租赁社会车辆管理规定》(连事管规〔2025〕1号)履行审批程序,实行“一事一租”,落实“十个严禁”,租赁车辆标准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相关规定。经批准通过社会化租赁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的,应当优先租用符合规定标准的新能源汽车。
学校、医院等单位日常通勤等固定线路、固定时间保障,现有同城异地用车等车辆无法满足需求的,原则上采取“定制公交”方式保障。
第五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用车管理绩效评价制度,将事业单位用车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内容,加强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评价作用。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车辆保有数、配备更新、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问题。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公务用车管理中的问题。协助机关事务管理和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将车辆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等范围,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问题,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公务用车管理职能部门核对和定期交换车辆注册、变更、转移、注销等相关信息;依法处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交通违法行为,打击套牌、违规喷涂标识等行为。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公务用车管理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审批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
(二)违规审批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事项;
(三)违规审批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事项;
(四)违规占用、借用、换用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五)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违规配备和处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二)违规为下级政府相关单位购置车辆或要求下级政府相关单位无编制配备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三)违规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登记在主管部门、其他组织机构或个人名下;
(四)违规使用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或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固定给个人使用;
(五)违规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出借给主管部门或其他组织机构;
(六)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既领取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单位车辆;
(七)未按规定实行能耗“一车一卡”管理;
(八)未落实租赁社会车辆管理相关规定;
(九)其他违反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货车)、中型客车(货车)、大型客车(货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界定。
第三十五条除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和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等继续使用的公务用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各县区、功能板块及市级各部门和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单位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其他市级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链接:《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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