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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911/2020-00006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9-12-26
文号: 连事管〔2019〕74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重申“无烟机关”规定、切实做好创建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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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无烟机关”规定、切实做好创建工作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1-16 11:29:18

市级机关各单位,各县区(功能板块,下同)机关工委、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2016年5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委市级机关工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无烟机关”创建活动的通知》(连事〔2016〕25号),围绕“无烟机关”创建标准明确了相关规定要求。近日,省有关媒体报道了记者在部分市县明察暗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无烟机关”规定、在办公楼内抽烟的问题。为防止此类问题的发生、切实做好“无烟机关”创建工作,现就相关规定重申如下:

1、机关办公楼入口处要设立禁烟提示牌,各楼层及会议室、传达室、食堂、楼梯、洗手间等重点区域要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

2、楼内所有场所均为禁烟区域,接待室、会议室、办公室等楼内公共场所不得摆放烟具,楼内做到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头。

3、楼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禁止张贴、发放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

4、楼外可设置吸烟区,且远离密集人群和必经通道,有盛放烟蒂的器具、醒目的标识和指引牌。

5、要成立“无烟机关”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围绕宣传教育、环境营造、日常巡查、检查考核等方面,制定相关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

6、要设立禁烟监督员,并认真做好日常巡查,对机关内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

7、要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领导班子带头、机关干部职工自觉从我做起,做到禁烟区域内不吸烟、不给他人递烟、不接受他人敬烟。

8、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坚持日常巡查、季度抽查和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并及时通报。

市级机关各单位、各县区要切实重视创建工作,认真落实各项规定。近期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委市级机关工委将联合对市级机关各单位、各县区“无烟机关”创建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市有关领导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连云港市委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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