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911/2017-00001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决议 |
发布机构: |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17-02-27 |
文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特向社会公布2016年度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情况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及咨询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工作人员及收费减免情况,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2017年工作打算,附表共八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http://jgsw.lyg.gov.cn)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东路69号301房间;邮编:222006 ;电话:85801753;传真:85807618;电子邮箱:sxgj.js@163.com)。
一、概述
2016年,我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坚持把公开透明作为工作的基本制度,以保障人民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序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不断增强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效性,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更好地发挥信息公开对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的促进作用。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明确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我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十分重视,成立了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进一步明确了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和完善公开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是严格审查制度,把好政府信息公开内部保密质量关。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管理,我局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局机关层层签订保密责任状,加强保密知识的学习培训工作,提高大家的保密意识。制定印发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制度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等规章制度。全年,我局网上公开的政府信息均严格经过审查,未出现一起泄密事件。
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按时完成相关信息的依法公开工作。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要点的通知》列入局机关学习理论范畴,进一步提高了大家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信息公开主要涉及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动态、制度建设、人事任免、理论创新、经验总结、及建议提案办理公开。2016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承办政协提案5件,其中主办2件,协办3件,承办人大建议2件,均是协办件。我局承办的建议提案主要集中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方面。在办理建议和提案过程中,为给主办单位提供有效的办理意见,提高办结质量,我局加强与主办单位的沟通交流,及时向主办单位提交协办意见,以便主办单位参考或采纳。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全部在市建议、提案办理专题网站上传、公开。
(二)公开形式
1、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
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我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依法公开各类政府信息25条。
2、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
局网站是我局发布信息的主要渠道,2016年截止至12月31号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在局网站新闻速递、服务保障、幼儿教育等栏目发布信息共计287条。
3、公共查阅点
市档案馆为全市政府公开信息集中查阅中心。2016年接待公众查阅政府公开信息0人次、借阅文件0件。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一)申请情况
本机关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件,其中当面申请0件,占0%,以网上提交表单形式申请0件,占0%,以电子邮件申请0件,占0%,以传真形式申请0件,占0%,以信函形式申请0件,占0%,以其它方式申请0件,占0%。
(二)申请处理情况
在0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已经答复的有0件,按照《规定》将于下年度答复的0件。
在0件答复中,同意公开的0件,占0%;同意部分公开的0件,占0%;未能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的0件,占100%。
在0件未能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的答复中,信息不存在的0件,占0%;非本部门掌握的0件,占100%;申请内容不明确的0件,占0%;属于《规定》第十条免予公开范围的0件,占0%;因其它原因未提供政府信息的0件,占0%。
(三)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无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诉的情况
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0件,受理0件,办结0件,受理率和办结率分别为0%和0%。在办结的0件复议申请中,维持具体行政行为0件,纠错0件,纠错率为0%。
五、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减免情况
本机关按照市财政局、物价局有关规定,对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复印、递送等成本费用共计0元。
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6年,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完善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工作,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基础性工作、完善网站载体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但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些差距,公开形式便民性需要进一步提高。局门户网站已经成为我局发布政府公开信息的主要渠道,定期、及时的发布政府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群众的考核。
七、2017年工作打算
结合工作中存在问题和不足,2017年我们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一)继续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使其完全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
(二)制定并完善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使信息公开规范化、常态化管理。
(三)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强化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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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312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0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条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312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4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4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
次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1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1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0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0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0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0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0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0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1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1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0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0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0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0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0 |
注:本表有关指标说明详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2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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